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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