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添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17時55分許,明知駕車應靠右行駛,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逆向行駛,不慎撞擊騎乘腳踏車沿秀朗路往北行駛之告訴人陸○誠(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致告訴人受有左肩挫擦傷及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