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7號原告 林雲 訴訟代理人 王品懿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複代理人 朱漢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