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彥穎
許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顯照 、 范茗凱 、 顧庭瑜 、 蔡宜秦 、 楊曼妙 、 王勵貞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