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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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陶俊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述事件,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無業,因房屋不得其門而入致流落街頭,生活陷入困境,又無積蓄,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固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惟查,上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雖分別記載聲請人名下有1部汽車及其於106年所得為6萬8400元,然此僅係經聲請人申報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憑為課稅之依據,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真實收入情形,參以本院調取聲請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內容,聲請人於106年之財產總額為20萬元、薪資所得6萬8400元(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益見上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真實收入情形;又聲請人現並非全無工作,亦有本院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