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朝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主文范朝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范朝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