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 盧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2月22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股票│1│1000│││1││一│││││├─┼───────────────┼──────────────┼────┼───┼────┼───┤│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股票│1│1000│││2││三│││││├─┼───────────────┼──────────────┼────┼───┼────┼───┤│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股票│1│1000│││3││五│││││├─┼───────────────┼──────────────┼────┼───┼────┼───┤│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股票│1│750│││4││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