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7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榮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9月7日」應更正為「8月31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832號被告張榮嘉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榮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月4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於105年9月7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1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內,以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年6月15日10時許,經警通知到案,復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榮嘉於警詢及偵查│於上開犯罪事實時、地施│││中之自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尿液檢驗報告呈安非│││106年7月3日濫用藥物尿│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反應,佐證被告施用第二│││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實。│││液檢體編號:D106179)││││各1份。││├──┼───────────┼───────────┤│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完畢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放後5年內,故意再犯施│││表、矯正簡表各1份│用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及││││累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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