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權人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林振發 」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請確認登記地址是否係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號」之1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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