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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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朱錦雀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告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9,97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9,970元【計算式:1,186,100元(系爭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871元(114年1月10日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2日,共3日÷31日×40,000元)=1,189,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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