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劉秀嫚
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