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林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亦威 、 施譯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