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98號聲請人 李思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許水錦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黃許水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