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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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告帝國明珠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依原告陳報坐落於高雄市○○區○○○路○○○號地下1樓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格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