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分由具保人乙○○、丙○○繳納現金後,均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拘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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