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112年婚字第23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1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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