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江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2,180元(計算式:66×44,730=2,952,1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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