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煜選任辯護人羅文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4號、第2529號、第2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附表三 祝縱愷 匯款帳號「祝縱愷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戶名:祝縱愷,代號:七○○,帳號:○○○○○○○○○○○○○○)」應更正為「 馮家驊 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戶名:馮家驊,代號:八二二,帳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祝縱愷匯款帳號「祝縱愷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戶名:祝縱愷,代號:七○○,帳號:
○○○○○○○○○○○○○○)」,顯係「馮家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戶名:馮家驊,代號:八二二,帳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