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7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衡德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更正後之內容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所載「民國000年00月間」「民國000年00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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