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