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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