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興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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