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3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9日及96年4月2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7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