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瑞娟律師
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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