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0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聖圍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70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