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3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永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6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黃添德到庭作證,待證事實為「查獲被告之過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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