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張博閔 被告 劉俊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