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萊姆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欽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卷宗、105年10月21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百慶┌──────────────────────────────────────────────┐│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萊姆燈飾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5年7月30日│31,914元│CA0000000│聯強國際│││姜欽方│南桃園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