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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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8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