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3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繳納。
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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