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阿毛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二號、九十年執字第六O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阿毛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徐阿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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