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0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振字第一二四0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六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一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同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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