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家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梓潼縣人民法院(二00一)梓法民初字第九0一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四川省梓潼縣人民法院(二00一)梓法民初字第九0一號民事判決書正本、(二00二)梓法民字第00一號証明書影本、四川省綿市公證處(二00二)綿証字第一一號公証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三一00八、三一三四八號證明各乙份,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