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14號原告 陳儀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福州十邑同鄉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福州十邑同鄉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在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萬8820元,惟原告係因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27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427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