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00年2月1日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七仟伍佰元
。
二、相對人將本院99年司票字第30號之五張本票,當庭交還聲請
人。
三、聲請人給付第一項金額後,兩造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均消滅。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