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00年2月1日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七仟伍佰元
  。
二、相對人將本院99年司票字第30號之五張本票,當庭交還聲請
  人。
三、聲請人給付第一項金額後,兩造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均消滅。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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