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羅于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2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65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二)緣債務人於10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2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5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于慈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9840│0000000000│02月19日│││││元│921│起│││├──┼───┼─────┼──────┼──────┼───────┤│002│新臺幣│羅于慈552│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16313│0000000000│02月19日││點七九│││元│000│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