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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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九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公然猥褻部分另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警詢代號3566H10001(真實姓名年籍詳警卷附對照表)告訴被告楊見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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