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其他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512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其他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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