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崧安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國霖債務人 張仲綺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更生方案總額「8029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099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