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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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秘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7號聲請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黃雪鳳 律師相對人 林進源 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相對人 林士閔 共同代理人 徐仕瑋 律師
周芳儀 律師相對人 蔡進華
邱士榮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鄭深元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軒 律師相對人 黃廉志 共同代理人 胡怡嬅 律師相對人賴聰杰
樓共同代理人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相對人 薛又銘 共同代理人胡怡嬅律師相對人 楊桂彰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 律師相對人 姜富元 代理人 黃士洋 律師相對人 夏志豪 共同代理人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相對人 吳東樺
王品文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胡怡嬅律師相對人 林家暉 共同代理人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相對人 范又升
唐孝威
樓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鍾芝宣律師相對人 許學彥 共同代理人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相對人帝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共同代理人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就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民國108年5月17日所提民事陳報(一)狀附表牽涉原告公司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可稱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除原證10、26外,均未提出所主張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本院無從審查是否合於前述營業秘密之要件,且聲請人既未實際提出於本院,即無開示、使用、洩漏等問題,聲請人亦未為前述之釋明,故目前尚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二)原證10、26之部分,聲請人對於何以其構成營業秘密之要件,以及前述應釋明事項,均未釋明,故目前亦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待聲請人將來若為前述之提出並釋明後,仍得斟酌是否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並請聲請人以合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所規定之程式提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筱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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