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6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691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 吳昌棋 )因於民國94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70號等;另該案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不合法,而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04號判決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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