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2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
96年度上訴字第99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6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