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啟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方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