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債權人 林峻漢 債務人大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親廣 債務人王世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捌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票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103年4月11日│2,298,000元│103年11月12日│0000000││1│││││├─┼───────────┼─────────┼───────────┼───────────┤│00│103年4月11日│600,000元│103年11月12日│0000000││2│││││├─┼───────────┼─────────┼───────────┼───────────┤│00│103年4月17日│645,000元│103年11月12日│0000000││3│││││├─┼───────────┼─────────┼───────────┼───────────┤│00│103年4月30日│240,000元│103年11月12日│0000000││4│││││├─┼───────────┼─────────┼───────────┼───────────┤│00│103年7月2日│1,0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5│││││├─┼───────────┼─────────┼───────────┼───────────┤│00│103年7月3日│2,0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6│││││├─┼───────────┼─────────┼───────────┼───────────┤│00│103年7月5日│1,0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7│││││├─┼───────────┼─────────┼───────────┼───────────┤│00│103年7月17日│4,3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8│││││├─┼───────────┼─────────┼───────────┼───────────┤│00│103年7月23日│2,5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9│││││├─┼───────────┼─────────┼───────────┼───────────┤│01│103年7月30日│2,0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0│││││├─┼───────────┼─────────┼───────────┼───────────┤│01│103年11月2日│5,0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1│││││├─┼───────────┼─────────┼───────────┼───────────┤│01│103年11月11日│5,000,000元│103年11月18日│0000000││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