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88號聲請人 李宗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茂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本件六張本票原本供核?並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因六張本票金額共42萬元非33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