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66號抗告人 薛智軒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0年11月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71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薛智軒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經核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僅略謂: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應採責任遞減、限制加重,避免數罪累計,俾符罪責相當性,請從輕酌定應執行刑,以利抗告人自新云云,而未具體指明原裁定究有何不當、違法。至於抗告意旨另引用他案所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泛稱: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亦因個案裁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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