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告 鄧伊婷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羽 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萬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