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三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張育彰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