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69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 爰逕 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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