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